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施)〔2026〕34号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海珠区会展南一路燃气管道工程施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海珠区会展南一路燃气管道工程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厅的审查意见组织项目施工,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珠区会展南一路燃气管道工程施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16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珠区会展南一路燃气管道工程施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经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述
(一)航道基本情况
海珠区会展南一路燃气管道工程于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一路跨黄埔涌桥上游约11米处穿越黄埔涌。工程所涉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内河八级。
(二)涉航施工内容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为新建管道。
二、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不涉及水上施工作业。施工期对航道通航影响可控。在做好航道通航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通航方案可行。
三、施工期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原则同意施工方案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应全面落实施工组织方案中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畅通。
(二)施工期间禁止在航道抛弃废渣、废水等废弃物。
(三)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遗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扫床,确保恢复至施工前航道通航条件。
四、施工期限
同意该项目施工作业申请,作业有效期限自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3月17日。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五、其他要求
(一)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对航道通航造成不利影响的,你公司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将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报告广州航道事务中心。
(二)你公司要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严格落实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管意见和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技术核查意见,及时报送涉及航道施工情况等相关资料。
(三)施工作业期间,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要求,保障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