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83号
东莞市石龙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
你单位关于东莞市石龙镇产业基地配套路网交通综合整治项目(东江慢行道外镇连接线)(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东莞市石龙镇产业基地配套路网交通综合整治项目(东江慢行道外镇连接线)(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石龙镇产业基地配套路网交通综合整治项目(东江慢行道外镇连接线)(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2月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石龙镇产业基地配套路网交通综合整治项目(东江慢行道外镇连接线)(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碧道工程位于东莞市东莞水道2右岸,华南大桥上游约100米至石龙南准高速铁路桥上游约200米之间,起点衔接现状滨江路亲水碧道,终点与华南花园停车场相接。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河宽约为248米,岸线及河床稳定,水流和水深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东莞水道2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拟建工程采用高桩结构顺岸布置,碧道宽度为4.20米,总长约289米,工程前沿线与既有平台前沿线齐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50米。工程处航道最高通航水位为7.4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碧道桥面标高为2.83米~8.53米。根据《东莞市石龙镇产业基地配套路网交通综合整治项目(东江慢行道外镇连接线)(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碧道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