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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90号】

发布时间:2026-02-03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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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90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

  你单位关于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二期)跨越流溪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二期)跨越流溪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二期)跨越流溪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2月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二期)跨越流溪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位于广州市,涉及4根电缆迁改。其中:迁改后的220千伏北嘉甲乙线GG9-GG10档于机场高速流溪河大桥上游约80米处跨越流溪河2;迁改后的220千伏北界甲乙线#10-#11档、220千伏北汉甲乙线TY#08-#09档和220千伏北茶甲乙线#08-#09档分别于流溪河铁路大桥上游约595米、639米和675米处原址跨越流溪河2,该3根电缆仅更换缆线。工程河段河宽分别约为150米、475米、500米和535米,水流条件良好,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流溪河2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Ⅵ级。《广州机场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二期)跨越流溪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吨级货船(45.0米×5.5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通航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迁改后的220千伏北嘉甲乙线GG9-GG10档跨越航道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4.1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迁改后的220千伏北界甲乙线#10-#11档、220千伏北汉甲乙线TY#08-#09档和220千伏北茶甲乙线#08-#09档跨越航道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采用4.60米,设计通航水位选取合理。

  (三)通航净高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设计跨越档电缆垂弧最低点高程分别为35.89米、26.05米、31.50米和25.23米,设计通航净高分别为31.74米、21.45米、26.90米和20.63米,设计通航净高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输电线路迁改工程跨越航道均采用一档跨越通航水域方案,缆线跨越档距分别为492米、565米、596米和630米,塔基均位于岸上,设计通航净宽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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