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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82号】

发布时间:2026-02-03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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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82号

汕尾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汕尾马宫渔港经济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汕尾马宫渔港经济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尾马宫渔港经济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2月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尾马宫渔港经济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汕尾市现状马宫渔港内、马宫航道起点处,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海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马宫航道现状及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1000吨级、5000吨级。拟建工程港池水域通过进港航道与马宫航道衔接,进港航道按全潮双向通航400HP渔船通航标准设计,支航道长度707米,航道通航宽度48米,设计底高程-3.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本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建2座凸堤和1个后方卸渔平台等,凸堤长均为204米、宽均为20米,卸渔作业平台长为219米、 宽为41米~47米,凸堤和后方卸渔作业平台均采用高梁板结构。

  北凸堤北侧布置2个公务船泊位,停泊水域长204米、宽20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直径为102米;北凸堤南侧和南凸堤两侧各布置5个400HP渔船泊位(兼靠4个600HP渔船泊位),停泊水域长均为204米、宽均为13米,凸堤间的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直径均为66米,凸堤外的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直径为104米。

  卸渔作业平台前方布置2个400HP渔船泊位和2个海洋牧场养殖工作船泊位,400HP渔船停泊水域长92米、宽13米;海洋牧场养殖工作船停泊水域长87米、宽13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直径为66米。本工程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均未占用航道。

  根据《汕尾马宫渔港经济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四)工程位于马宫航道起点且附近有深汕石油存储有限公司油码头、红海修理码头、马宫供油站码头等,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自身及航道通航安全。

  (五)本项目涉及港池水域及进港航道疏浚,应严格按照疏浚范围、疏浚工程量及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疏浚作业,严禁超采超挖,不得借疏浚名义进行非法采砂。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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