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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133号】

发布时间:2026-03-03 11: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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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133号

广东珠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跨越广丰冲等五条冲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跨越广丰冲等五条冲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跨越广丰冲等五条冲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3月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跨越广丰冲等五条冲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跨越广丰冲、跨德胜冲、祥安冲、塞口冲、鳘鱼沙冲,共建设5座桥梁。拟建桥梁所处河段岸线、河势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工程选址详见表1。

表1工程跨越航道位置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桥轴线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度)

河宽(米)

工程选址

跨广丰冲桥

广丰冲

28

11

于广丰冲与德胜冲分流口下游约880米处跨越广丰冲

跨德胜冲桥

德胜冲

38

17~21

与广丰冲与德胜冲分流口下游约520米处跨越德胜冲

跨祥安冲桥

祥安冲

26

19

于广佛江珠高速公路桥上游约100米处跨越祥安冲

跨塞口冲桥

塞口冲

45

21

与塞口闸上游约750米处跨越塞口冲

跨鳘鱼沙冲桥

鳘鱼沙冲

30

16

于鳘鱼沙冲与黄镜门河汇流口上游约160米处跨越鳘鱼沙冲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广丰冲、德胜冲、祥安冲、塞口冲、鳘鱼沙冲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Ⅸ级、Ⅸ级、Ⅸ级、Ⅸ级、Ⅷ级。根据《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跨越广丰冲等五条冲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通航代表船型选用详见下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通航代表船型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跨越航道等级

通航代表船型

通航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跨广丰冲桥

广丰冲

Ⅸ级

20吨级船舶

15.0×2.5×0.4

跨德胜冲桥

德胜冲

跨祥安冲桥

祥安冲

跨塞口冲桥

塞口冲

跨鳘鱼沙冲桥

鳘鱼沙冲

Ⅷ级

30吨级船舶

20.0×3.5×0.6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提出:拟建桥梁桥址处设计通航水位详见下表3(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表3桥址处设计通航水位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跨广丰冲桥

广丰冲

1.34

0.14

跨德胜冲桥

德胜冲

1.34

0.14

跨祥安冲桥

祥安冲

0.99

-0.24

跨塞口冲桥

塞口冲

0.99

-0.24

跨鳘鱼沙冲桥

鳘鱼沙冲

0.75

0.24

  (三)通航净空尺度

  《评价表》提出: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涉航参数见下表4。

表4桥梁设计方案涉航参数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通航孔跨径(米)

设计/实际通航净宽(米)

通航净高(米)

跨广丰冲桥

广丰冲

100.0

88.0/11.0

18.0

跨德胜冲桥

德胜冲

32.6

25.3/12.3

30.9

跨祥安冲桥

祥安冲

32.6

23.8/13.8

25.4

跨塞口冲桥

塞口冲

72.0

63.0/21.0

15.5

跨鳘鱼沙冲桥

鳘鱼沙冲

48.0

40.6/16.0

8.9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跨越虎坑水道、八宝水道等13座跨河桥梁于2022年9月已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珠海至江门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2〕384)批复。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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