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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6〕137号】

发布时间:2026-03-04 17: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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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6〕137号

中山市神湾货运联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中山港神湾港区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升级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中山港神湾港区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升级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港神湾港区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升级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3月4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港神湾港区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升级项目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补充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项目于2024年10月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港神湾港区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升级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粤交航政函〔2024〕523号)批复。因建设单位部分调整建设方案,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内容调整后如下:

  该工程所处磨刀门水道(百顷头~竹排沙头)现状技术等级为一级,拟将原批复中的1个1000吨级泊位调整为1个3000吨级泊位,泊位长度126米,停泊水域宽36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利用部分现状航道,沿水流方向长270米,沿垂直水流方向长162米。码头前沿线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40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02米。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港神湾港区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升级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粤交航政函〔2024〕523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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